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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违停被罚16次未收到告知单 法院:处罚应撤销(3)

2018-12-10 16:40:49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综上,被告经开大队对原告雷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在行政复议阶段,被告市交警支队未认定交警经开大队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确属不当。依照《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级交警部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日,雷先生说,交警部门罚了他16次,他只认了一次,交了一次罚款,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会前往交警队,要求撤销此前的处罚。

律师:不依法粘贴告知单,有谋取罚款之嫌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裕德说,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司机违停了,交警应将处罚单张贴在车上,并告知不服可以行使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既是交警的告知义务,也是司机的知情权利。交警如果这么做了,本案司机何以被短时间内处罚16次后才知晓被罚?程序违法,为罚而罚,没有起到教育的目的。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伟安说,《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发以来,近几年进行过几次很大幅度的修改,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举证责任来讲的话,行政机关有举证的责任,应该举证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在这个行政诉讼中,被告交警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确认这个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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