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也是在2012年初,麻某等人以经营的一家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名义,承包永嘉县南城街道一低产林改造项目。胡某以自己妹夫的名义搭“干股”,获取20%的股份,但既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亦未实际转让股权。
此后,胡某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对麻某等人予以关照,并先后三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得65万元。
庭上否认指控 声称不构成犯罪
永嘉县检察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00余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夏,胡某受贿案在永嘉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胡某对第一起指控中的受贿行为提出异议。他说,他和邵某合作设计是事实,但是没有为邵某提供便利,而且第二起指控中的“干股”也和他没有关系。
“你有无让业主找设计公司的邵某?”公诉人多次询问胡某。胡某起初一直沉默,最终才承认。
辩护人称,胡某让业主找邵某,只是利用了他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和信息优势,为自己挂靠的单位获取利益,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的便利。
公诉人则表示,低产林改造项目是胡某所在的部门负责,该部门也负责资金的拨付,胡某告知业主去找邵某,业主自然会去找他。虽然胡某称自己提供了意见,但是他需要对设计文本进行审核,其审核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
而关于“干股”这一情节,胡某称麻某让自己介绍亲戚入股,自己就介绍了妹夫董某,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对此,公诉人认为,董某和胡某是亲戚关系,而董某并不认识麻某,也不知道有何项目。而且之后董某的银行卡实际由胡某在使用,结合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胡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与邵某事先经商议后,由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推荐低产林改造项目业主至邵某处,由邵某以挂靠设计公司的方式制作设计文本,并以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公司扣除挂靠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二人分成,其行为符合受贿罪要件。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结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麻某等谋取利益,并以董某的名义搭干股,但股份未实际转移,后麻某等以股份分红名义陆续给予胡某65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此外,追缴其违法所得530.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