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执行不及时、处分执行不到位,影响了纪律处分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处分决定不能“打折扣”,更不能“打白条”。无论是作为领导干部,还是作为普通党员,都要时刻绷紧责任意识这根弦儿,凡事多问问自己,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监督执纪履职是否到位。如果因为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那可真是悔之晚矣!(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纪委 杨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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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