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时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雷某某建议时某某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并予以帮助,两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雷某某属从犯。 昨日,记者从长丰县法院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雷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拍案说法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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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廊坊4月19日电(肖光明张帆宋敏涛)19日,针对有媒体报道河北等地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对当地环境造成威胁一事,河北省大城县官方回应称,渗坑污染系由该县旺村镇村民李某某叔侄将废酸倾倒进坑塘所致。2013年5月28日,大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