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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预付费套路,套住你了吗?(2)

证据意识欠缺致使举证不能

张某在某游泳中心花3000元办理了一张游泳年卡,未签订书面合同,后该游泳中心在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停热水、暂停营业等情况,张某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会员权益的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庭审过程中,张某未能提交停水、停业的证据,其称手机内曾拍摄游泳中心暂停歇业的公告,但在开庭前不小心被女儿删除,证人出国亦无法到庭说明相关情况,最后仅能提交了一份书面证明。对于张某的陈述,游泳中心均不予认可。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张某的陈述未予采信。

经营者单方变更重要合同条款

金某与某大型连锁酒店签订了《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书》,约定金某可以享受该酒店提供的全球分时度假权益,价格38200元,付款方式为首期款5200元,余款33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后金某如约支付了首期款,但交款后随即表示该酒店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酒店不允。金某将该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倍返还钱款,酒店应诉不同意金某的诉讼请求,并称已将金某交纳的首期款转化为了阳朔、桂林一周免费住宿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构成违约,应当退还首付款,而金某双倍返还钱款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受限严重

李某在健身会所花3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因为工作忙碌一直没有前往健身,于是决定退卡,健身会所不同意,称当初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单方解除合同可以准许,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解除了两者的服务合同,判令健身会所返还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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