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12点,小雪、小佳和杜某喝酒后再次来到地下通道殴打周某。杜某抓住周某衣领,将其整个人拽起来用力甩到通道的一侧,还脚踩其肋部,脚踹其上半身。其间,小佳也脚踹周某,她还用装有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打周某的头部。小雪也在一边踢了几脚。出了恶气,小佳等人很快将此事抛在脑后。之后几天,他们还和朋友去过歌厅,直至被抓。
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
案件审理中,小佳等4人共计赔偿周某家属69万元并获得谅解,周某家属请求法院从宽处罚。法院认为,小佳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郝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范畴,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小佳、杜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并击打了被害人头部均系主犯,小雪系从犯。鉴于小佳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小佳、杜某和小雪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3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4名被告人因漠视他人生命,实施群体暴力致人死亡,为此自己也付出了沉重代价。此案反映出某些人对流浪汉生命与权利的冷漠,更值得人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