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恶意中伤。基层民警在正常履职时,会与各类社会活动参与者有关联,其中部分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刻意扭曲事实,对执法民警进行诋毁甚至恶意中伤,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执法民警的误解,进而造成对民警及公安队伍不良的社会舆论。
三是特殊群体侵害。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为了吸取关注博取眼球,部分网络媒体、自媒体采取夸大、断章取义的方式,对部分执法行为进行扭曲发布。
四是暴力抗法。部分群众对维权的诉求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扭曲的维权使得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频频出现,民警的执法权甚至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侵害,特别作为基层警察,接触的人群往往是嫌疑人、纠纷当事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醉酒人员等等,极易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暴力抗法。
这些伤害,有言语上的,也有肢体上的。按照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