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非恶意上诉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各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他对各被害人进行了面试指导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谢某虚构了具有办理航空公司工作的能力,并对被害人承诺可以办理航空公司工作,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交出钱款。谢某在收到被害人交纳的高额费用后,并未开展有利于被害人录取的实质工作,对被害人的录取并不起实质性作用,并将所收钱款挥霍,未用于为被害人安排工作,且拒绝退还被害人交纳的钱款。
关于谢某所述如果被害人凭着自身条件面试成功的辩解,被害人凭借自身条件面试成功与谢某收取钱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否定谢某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案法官提醒,一些涉世未深怀揣梦想的大学生容易轻信这类号称有“内部关系”的职业中介,但往往付出了高额的金钱换来的只是空头支票。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求职成功需要的是自身能力的提升,切不可轻信“拿钱送礼”、“内部关系”之类的说法,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