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案泳池担责50%赔偿7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苟某生命权受到侵害,苟某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农业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未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相应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据苟某家属陈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在水深0.8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处置不当,应当减轻被告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该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743766.8元,经计算,扣除已经赔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663766.8元。因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故该款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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