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志在庭审中也表示,在帮助他维权过程中王曙光没有收受任何钱财,更不存在利益交换。
被羁押424天获不起诉
曲周县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制发的起诉书显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曙光于2014年10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12月1日,被曲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起诉书中,曲周县检察院称,2013至2014年度,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办理王某龙被伤害一案中,王曙光引诱受害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利用打电话、发信息、私自录音等方式威逼利诱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晓等作伪证,并通过信访、网络传媒等方式给相关部门领导施压,致使未参与打架的黄某源被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
曲周县检察院认为,王曙光以威胁方法妨害他人作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故提起公诉。京华时报记者注意到,该起诉书中检察员为赵玉平。
王曙光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郑吉文律师表示,当时他以王曙光曾公开实名举报该案办案人——曲周县公检法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向邯郸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请求改变管辖。
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邯郸中院)将该案指定邱县人民法院管辖。当年7月2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当年12月22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曙光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曙光代理人郑吉文律师表示,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王曙光当天即被释放。王曙光在庭审陈述中表示,被释放后他就回到了海南重新找工作,同时为被羁押一年多的事情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