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解除婚约,提前3个月取消了预约的婚宴,可是预付的2万元定金却要被“没收”……长春市民赵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霸王条款。
随后记者调查发现,类似收取“定金”的宾馆、酒店,在长春市并不在少数,而且设置了很多其他特殊规定。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交婚宴定金前需谨慎考虑。
新人分手 想要回婚宴“定金”
半年前,赵先生的女儿有了男朋友,经过两三个月的交往双方开始谈婚论嫁。“结婚要选个好日子,婚宴自然提前预订。”赵先生说,结婚的日子选在6月4日,因为担心无法预订到,于是在去年12月就在南湖宾馆预订了一个婚宴大厅。当时预订婚宴30多桌,平均每桌3300多元,另外加收15%的服务费。签预订合同时,赵先生还缴纳了2万元定金。
可是几个月后,两人意外分手。赵先生在春节后联系南湖宾馆,要求取消婚宴。宾馆却表示,按照合同不能返还定金。于是赵先生亲自到酒店协商,宾馆工作人员指着合同中清楚标注着的“定金”两个字表示,并非平常消费者遇到的“订金”,是不能归还的。
“当时订婚宴时,没想到两个孩子会分手,以为婚礼是板上钉钉的事,所以合同都没看一眼,拿起来就走了。”赵先生懊悔地说。但他认为,宾馆的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因为距原定的婚礼日期还有三个月,宾馆还没有开始准备婚宴。而且现在预订婚宴那么火爆,即使他取消了婚宴,宾馆还有充足的时间找到其他预订人。
宾馆:提前6个月通知才给退
2月20日上午,新文化记者来到南湖宾馆,负责婚宴安排的工作人员证实,“按照宾馆规定,顾客取消预订需要提前6个月告知,否则‘定金’是不给退的,除非顾客能介绍一位下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一般市民都是提前三四个月预订婚宴,如果要选好日子,就要提前半年预订。“赵先生现在退订婚宴,这个时段的婚宴可能就订不出去,所以不能退定金。”工作人员说。
“在他预订之前,我们已经把婚宴预订时限、定金不返还的规定进行了告知。”该工作人员介绍,《合同》中要求顾客提前支付“定金”,这个“定金”有“担保”含义。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为赵先生预订30多桌,2万元的“定金”不到总金额20%,所以不用返还。
但工作人员透露,经过协商,近日宾馆已经返还了消费者“定金”。
走访
预订婚宴
“规定”多
随后记者调查发现,类似收取“定金”的宾馆、酒店,在长春市并不在少数,而且设置了很多其他特殊规定。
在自由大路一家宾馆,除了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还不允许自带婚庆公司,而且对婚礼进行限时。对此宾馆经理表示,如果客人选择外来婚庆公司,可能会对酒店的场地、设施造成破坏。而且宾馆已经将婚庆对外承包,外来婚庆公司设备效果不好,影响酒店声誉。在另一家饭店合同中规定,6月6日或8月8日这样的“吉日”必须选择套餐,而且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此外,采访中有消费者反映,预订婚宴签订的合同都是饭店准备好的,顾客几乎没得商量。“我结婚的时候,酒店规定必须10点钟清场,给第二波客人腾出地方。而且必须在婚宴开始前结清费用,可当时我家的亲朋好友有好多还没赶到,只好自己打包了三桌饭菜,这不是浪费吗?”市民周先生说,订婚宴时大家都图个吉利,饭店的做法让人有苦说不出。
■消协
新人爱面子常被欺诈
“赵先生签订的‘定金’合同并不属于霸王条款。”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提醒消费者,交婚宴定金前需谨慎考虑。“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有约束力。在支付定金之后,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上列明的义务,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样,如果商家违约,则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双倍定金。而“订金”是预订性质的预收款,商家在最后结算总账时,消费者的订金可作抵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实际损失索赔。
“由于新人图吉利、碍于面子,或者嫌麻烦,很多消费者都不愿投诉,因此使得婚宴合同成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灾区。”
钟萍表示,婚宴合同格式中的霸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首先,霸王条款通常规定消费者在正常餐饮以外,还要向酒店支付服务费、置杯费、备餐费、婚庆进场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不合理费用;
2
其次,霸王合同会侵害消费者的自主权,被强迫消费,如指定婚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偏高的婚庆服务,消费者接受酒店的指定,酒店就免收婚庆进场费;再如,规定起订桌数,若婚宴当天大厅内达不到起订桌数,酒店则按若干标准收取场地费;
3
此外,霸王合同还会规定餐前全款结账。餐饮消费结账在餐前还是餐后,并没有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但商业惯例是餐后付款,如果在餐前付款,消费者完全丧失了对酒店的制约权,导致其权益严重受损且维权艰难。
如遇侵权注意保留证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钟萍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企业有违约违法行为,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消协结果或向政府部门投诉。但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及时、理性维权。
新文化记者 李德庆
原标题:新人意外分手2万元婚宴“定金”险些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