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高翔
警方人士赞同:未成年犯罪建议分级处理法学
专家反对:犯错拘留对孩子成长不利
日前,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2月1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公安人士、法学以及心理专家。警方人士认为,该条例将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比例,但需要建立一套更加行之有效的干预系统。
法学专家和心理专家认为,该条例对阻止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帮助并不大,甚至可能适得其反,“让青少年更叛逆,性格更极端,甚至可能因为在被拘留期间与更多犯错少年接触,学到更多违法犯罪技巧。”
正方声音
分类处罚
建议都降低适用年龄,并把未成年的犯罪进行分级处理,严重、恶劣行为犯罪,应当考虑入刑,与感化教育同步进行;对于一般犯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指导以及适当处罚。”——警方人士
一种呼吁
未成年犯罪频发 建议分类量刑、处罚
“未成年、青少年犯罪愈发严重。”成都一位从事公安工作20年的警官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心智加快成熟,“不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修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修正。”从热议的“湖南14岁弑师少年,杀人不坐牢”,到“广西13岁少年连杀3人,仅被收容教养”,以及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年轻化。
“有不少未成年人就是依仗‘保护伞’——《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该警官说,办案过程中,有未成年人在恶劣犯罪后,甚至抛出一句话,“我是未成年人,不用坐牢。”此外,也有犯罪分子凭借这点,蛊惑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心智健康,并不是保护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犯罪。”
该警官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不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适应时代修改,《刑法》也可以适当修正,“建议都降低适用年龄,并把未成年的犯罪进行分级处理,严重、恶劣行为犯罪,应当考虑入刑,与感化教育同步进行;对于一般犯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指导以及适当处罚。”
一种提议
遏制青少年犯罪 应建立干预措施
四川警方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青少年违法低龄化日益突出,涉黄、涉毒、打架斗殴等现象多发,究其原因,12周岁左右至18周岁的人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容易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此外,当前留守儿童数目众多,监管缺位,教育缺失,造成对法律认知不足,受到不良唆使后易做出违法的事。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国存在“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由于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青少年违法犯罪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为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及早矫正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但最根本的途径,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反方观点
教育引导
青少年犯罪和犯错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身体和心理都未成熟,若犯错就施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法学专家
法学专家
不利于青少年成长 应以教育和引导为主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李云龙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调整,源于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的上升,部分学者和法学专家认为有必要将行政拘留处罚标准降低到14岁。但这不利于对犯错或犯罪青少年的教育与引导,“青少年犯罪和犯错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他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即未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16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如果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那么,刑法也得修改。”
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身体和心理都未成熟,如果犯小错,应以家庭或学校教育为主;如果犯罪,应由少管所进行管教和引导;若犯错就施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资深律师
应缩小适用范围 年龄考量是第二位
“我也看到了这次修改意见。”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也在加快。目前,社会上面临一个普遍现象——未成年违法年龄在降低,“这次修改意见,应该是对此有所考量的。”
田文昌认为,行政拘留的适用上,年龄应放在考量的第二位,“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缩小适用范围、如何慎重适用、如何严格程序。”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绝对不能随便拿来使用,“前两天,法院开庭前,两拨人在一起动手,可是什么后果也没有,却被拘留了15天。这样的行政拘留,就使用得很不严肃。”行政拘留的使用,应该是慎之又慎,不要轻易地扩大使用范围,而是要将它逐步缩小,严格把握适用范围。
心理专家
处罚需要谨慎 应该网开一面
蓝色港湾心理咨询专家朱文波表示,青少年犯错、犯罪的诱因很多,有的天生具有犯罪基因,且这一类人的占比较大,只是分为显性和隐性状态,隐性部分可能在某个特定因素下引发。其次是成长环境导致,比如家庭关爱的缺失、受教育的程度低或生活贫困导致。
“对于这一类青少年的处理,应当慎之又慎,网开一面。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很强的叛逆性、冲动性,如果惩罚不当、管教不当,可能影响终身。”(刁明康杨力李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