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此事后,新文化记者辗转联系到了“丽萍”的一名朋友,他表示自己和“丽萍”只是普通朋友,她曾经用北京的座机给他打过电话,自己也只知道她在北京做淘宝的客服人员,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我也只有她一个手机号,这个号停机了,我也联系不上她啊。”
随后,新文化记者联系到了“丽萍”的父亲。“她手机丢了,现在换啥号我也不知道啊。”她的父亲说,“2月3号那天她回北京了,过年的时候她也没和我说这个事儿,再说他们说的那个转账啥的我也不懂。”
对此,丁先生认为,“丽萍”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将钱还给他,他可以支付一定“报酬”,他已经写好了起诉书,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可按不当得利起诉对方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他称,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在支付宝上收取12000元的行为人尚不能构成侵占罪。
刘海波律师称,当事人可依据返还不当得利之规定,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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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河南省卫辉市的李某通过支付宝给他人转钱时输错账号,将钱打给了并不相识的湖南茶陵人罗某。李某要求罗某退还错打的钱款遭拒后,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1月,茶陵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跨省调解。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被告罗某,组织双方调解,讲清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的法律事实,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罗某立即退还了3000元。
2013年11月9日,安徽合肥女子谢爱霞(化名)通过支付宝给妹妹谢爱丽(化名)汇款,因操作失误将钱汇入同名者、浙江乐清人谢爱丽(化名)的账号内。由于对方拒绝归还汇款,2014年7月,谢爱霞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其错转款4446元。乐清法院一审判决乐清人谢爱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谢爱霞4446元。乐清人谢爱丽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驳回乐清人谢爱丽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