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2015年11月16日,湖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并作出终审裁定:曹刚、粟胜利控制华资公司期间以华资公司与建行华兴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驳回建行华兴支行的起诉。3000万元贷款迟迟未能收回,用湖南建行一位人士的话说,“算是‘打了水漂’”。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询发现,湖南建行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建行华兴支行这两笔3000万元、担保人为粟胜利、曹刚的债权,已作为银行不良资产,连同湖南建行下属机构的另外34份债权,打包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上述湖南建行人士称:“放贷出去的3000万元都是真金白银,最终却以白菜价将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贷款要件“浑身是假”
如果不是法院的调查甄别和认定,很难相信粟胜利、曹刚以华资公司名义向建行华兴支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会虚假到令人瞠目的地步。
华资公司于2006年7月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理,注册资本800万元。2011年3月,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粟胜利和曹刚,与华资公司原股东李理和李静签订《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华资公司整体转让给曹刚、粟胜利,转让金额1.298亿元。合同签订后,曹刚、粟胜利仅仅支付了2800万元便不再依约付款。故华资公司原股东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自此,曹刚、粟胜利开始了一系列通过不法手段掌控华资公司的行动。
在建行华兴支行诉粟胜利、曹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中院查明,2011年3月31日,华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粟胜利,2011年5月3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13年1月,长沙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华资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5月3日在该局办理两次变更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均没有股东亲自签名,决定撤销上述两次变更登记,华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李理,注册资本仍为8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