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在庆、孔艺尧等5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出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在被告人宋在庆的组织下,5被告还多次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宋在庆数罪并罚;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孔艺尧等4人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物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5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