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乐乐现被村镇相关部门送至宿迁市儿童福利院看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靳某因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不仅不能更好的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还存在利用靳乐乐乞讨、教唆其施行违法行为等监护侵害行为,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靳乐乐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 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撤销被申请人靳某对靳乐乐的监护权。因靳乐乐的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今下落不明,其自靳乐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出走,未尽任何监护义务,故其不宜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除了父母之外,靳乐乐只有一近亲属即其叔叔靳某某。但靳某某与被申请人靳某素有矛盾,且靳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故其亦不宜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
综上,申请人东关社区自愿承担对靳乐乐的监护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靳某为靳乐乐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靳乐乐的监护人。(原题为《宿迁首例社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父亲常年教唆4岁儿子抽烟乞讨监护权被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