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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宝强有1亿 马蓉离婚后到底能拿多少?(2)

2016-08-15 17:00:24  综合    参与评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要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申请损害赔偿的需满足三个条件:“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重婚则需在前婚未解除前又办理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此外,根据媒体报道王宝强于2016年8月15日在法院申请立案,并诉称马蓉“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如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确实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马蓉少分或不分。

问题二:王宝强在离婚前多次变更所有公司的股权结构,这会不会影响财产分割?

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王宝强持股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最近的股权变更发生于2016年4月19日,原投资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变更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王宝强(持股比例未显示)。

而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王宝强(出资:120万元)、宋喆(出资:100万元)、任晓妍(出资:100万元)于2016年4月8日共同投资设立,该企业最近一次财产份额变更发生于2016年5月13,变更后的财产份额为:王宝强(出资:120万元)、马蓉(出资:100万元)、任晓妍(出资:100万元)。

根据上述股权变更情况来看,股权转让及财产份额变更的主体并非是王宝强,而是发生在任晓妍、宋喆及马蓉、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且在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主体是宋喆与马蓉,变更后马蓉反而间接持有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综上所述,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若王宝强的持股比例未因股权变更而增加或减少,任晓妍、宋喆与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王宝强持有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财产份额变更后,马蓉持有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25%的财产份额,此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问题三:在离婚诉讼中,哪些条件和因素会影响夫妻财产分割?

答:主要有两个因素: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夫妻争对共同财产有协议的,离婚时财产分配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5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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