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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拍婚纱照遭裸泳者抢镜:吹口哨喊“给我来两张”(2)

2016-04-22 07:00:52  重庆晨报    参与评论()人

律师说法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情节严重要遭拘留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钟雨江介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情节恶劣的认定有以下几条标准:

(1)引起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3)向异性或未成年裸露身体;

(4)在重要地区或者重要场合故意裸露身体;

(5)裸露身体,使被侵害人遭受惊吓的。

裸泳应尊重公序良俗

业内人士“真正的泳者,应该尊重公序良俗。”资深游泳爱好者印茂成(本报2015年7月17日12版曾报道其事迹)有着多年的游泳经历,漂游过乌江3次、黄河2次,还漂游过汉江、嘉陵江、赤水、红水河、长江三峡、怒江等。

多年前他也有过一次裸泳的经历,但有个底线,“前提是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裸泳。”首先,下水起水时要严防走光。其次,毫无顾忌地裸泳确实有碍观瞻,有伤风化。

听到关于裸泳者的负面消息,印茂成“心情有些复杂,一言难尽”,他并不反对裸泳,但是觉得人在自己得到快乐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伤害到正常人的生活。具体来说,希望裸泳者自觉到远离人群的地方,尽量不要出现在公共场合。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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