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过程中,荣某等屠宰户逐渐摸索出一个规律:浙江新丰等地的生猪品种好,出肉率高,而且离无锡近,相比去山东、安徽等地收购生猪花费的路费少、运输时间短、生猪不易死亡。因此,去浙江收购生猪,成为大部分屠宰户的首选。
但这中间却有一个问题,就是无锡购猪者在浙江很难拿到生猪产地检疫证明。按照浙江规定,养猪户在猪出售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每头猪必须缴纳30元排污费。若养猪户不报检,那么每头猪就可以省下这一笔费用。因此,浙江嘉兴等地的养猪户在出售生猪前便与屠宰户们声明:不报检,生猪价格每斤可以比其他地方便宜几分钱。
这个相当于“出生证明”的产地检疫证明,上面会注明购买生猪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购买生猪的数量、购买地点、到达地点、用途、承运人姓名和联系电话、运载方式、运载车牌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地官方兽医的签字盖章。浙江生猪不报检,就拿不到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就无法进入屠宰场进行宰杀。
根据规定,外地购买的生猪进入无锡某食品公司进行屠宰前,在屠宰场门口,屠宰户必须先向公司工作人员和无锡市锡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驻场兽医出示这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兽医对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所记载的生猪进行检查核对,并对该批次生猪进行“瘦肉精”检验,全部合格后,屠宰户才可以将生猪运进屠宰场进行屠宰和销售,其间,还将进行4道检验检疫,全部合格后才允许将猪肉对外销售。
空白检疫证
让浙江生猪“产自”安徽
谢某在南京做生猪屠宰生意,经常去安徽等地收购生猪,与在无锡做屠宰生意的荣某等人都认识。在安徽灵璧收购生猪时,谢某认识了当地做生猪检疫的李某。2012年11月,谢某在浙江嘉兴收购生猪时,因临近下班时间且养猪户不愿缴纳30元排污费,当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谢某被迫将收购的生猪退回。
2012年12月初,谢某找到安徽灵璧的李某,希望能够弄一些空白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李某同意,并开价每张100元。
拿到来自安徽灵璧的空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谢某放心地到浙江嘉兴等地收购生猪,其间遇到正为合格证明苦恼的荣某,便提出可以拿到空白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8月,荣某以每张120元至200元的价格,购买了335张空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买来的证明,荣某除了自用,还将197张转卖给同公司的其他屠宰户。
同在无锡某食品公司做屠宰生意的曹某、吕某、陈某、赵某等10余人,也各自与在安徽收购生猪时认识的中间人或者检疫工作人员联系,购买空白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在浙江收购生猪。
如此,本无“出生证明”的浙江嘉兴一带的生猪,摇身一变,成了“安徽出品”,出生地也从浙江嘉兴等地变成安徽灵璧、宿州、毫州、阜阳等地,顺利经过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和驻公司兽医的检查,进入屠宰、销售等程序。
据统计,涉案的无锡某食品公司18名屠宰户从李某等7人手中购买了1200余张空白检疫合格证明,用于从浙江收购生猪6万余头,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这些被虚开证明的生猪,均被零散出售到无锡市场。
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审理,除两人尚未判决外,荣某等16名屠宰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列案件相继宣判,购买空白检疫证明数量较多的荣某、陈某等8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人员也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缓刑。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张枫介绍,按照正常程序,生猪从收购到走上百姓餐桌,要经过六道检疫程序,荣某等屠宰户购买空白合格检疫证明的行为,致使生猪检疫程序缺失了一道。
“国家为防止问题猪流入市场,对生猪在购买环节进行强制检疫,作为屠宰户,荣某等人明知生猪操作流程,却逃避产地检疫,将可能存在问题的猪肉流向餐桌,使得百姓面临食品风险。”张枫说。
此次系列案件中,针对无锡某食品公司和农林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锡山区检察院及时向该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对农林部门畜牧兽医站副站长钱某违反相关规定,在生猪检验检疫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锡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根据屠宰户们从安徽购买空白检疫证明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移送了李某等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目前,安徽检察机关已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调查。(本报记者马超本报通讯员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