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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涉嫌奸杀案被判无期 入狱5年后否认有罪(4)

2015-05-27 07:56:00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判决书载明,张志超、王广超在庭审中均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

如今,张志超、王广超均表示,当年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其实事情不是他们干的。

记者注意到,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张志超、王广超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其班主任作为“在场人”的签名。但是,在多份笔录中签字的张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师、年级主任苏姓教师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没有在场,签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补的。

“笔录应该是已经做好了,然后他们来问的时候,我看着笔录。”王广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印象中签了一次名。

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王广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在那天上午没有见到张志超,更没有听张志超说起犯罪情节。他一度认为,张志超是自己犯事了还找个垫背的,直到张志超的母亲找到他,他才觉得案子可能存在蹊跷。

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通知书载明,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通知书还显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志超对此并不认同。他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坚称,这些作案情节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说的,不说会打他。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5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本报山东临沭5月26日电

(责任编辑:项景尧 c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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