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陈凯歌拒绝道歉 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首先,依据原告邱路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凯歌
12月8日,刚好是浙江卫视《我就是演员》播出三个月,当晚,本季节目总决赛将正式上演。来自章子怡战队的韩雪、涂松岩,徐峥战队的王阳,吴秀波战队的宋轶组成的本季四强将展开角逐,谁将问鼎总冠军,即将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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