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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霸座被拘 大连铁路警方践行惩治与教育相结合(3)

2018-12-08 11:05:41  北青网    参与评论()人

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并自称“站不起来”,需要轮椅。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最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被纳入铁路“黑名单”,180天内不能购票、乘坐火车。

9月19日,在从永州至深圳的G6078次列车上,女乘客周某因“霸座”行为受到关注,该女乘客的座位靠过道,但却霸占了旁边靠窗的位置。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投诉后,列车工作人员劝解“霸座”乘客无果。最终,周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处以罚款200元,并被铁路部门限制180天内不能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

此外,也有一些“霸座”事件以列车工作人员调解后,霸座乘客道歉、或霸座乘客补票、或给被霸座乘客另外安排座位结束,霸座乘客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孙某、周某被处行政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三款就指向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为治理“霸座”行为,今年10月,《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该条例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专家

    要加大惩戒力度 还要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铁路乘客的“霸座”行为,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作为列车乘客,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此次“霸座”事件中的刘某并没有意识到,要遵守列车上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薄弱。“规定是很明确的,却依然有人违法违规,挑战法律法规。这体现了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不清楚违法违规的后果。”陈艳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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