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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狗命”被终结就给此事画上句号
杨鹏
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每每在狗伤人之后,都免不了要追问狗的归属。毋庸置疑,这牵涉到恶犬伤人责任的认定。
综合现有的信息看,尽管老人家属坚称四只恶犬系工地圈养,但工地以及派出所的初步调查结论,却都指向了“流浪狗”。于是,工地躲躲闪闪,家属陷入维权举步维艰的困境之中。
但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这起恶狗伤人的事件,不能因为四条“狗命”被终结而画上句号。
确实,每一起狗患的背后,都站着不合格的狗主人。城市狗患,本质上是人祸。要管狗,先管人。流浪狗也是城市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每有恶性案件发生,追责遗弃狗主人的声音都会再次出现。但流浪狗,往往很难找到不负责任的狗主人,遑论追责。
但话又说回来,治理狗患,流浪狗管理这个难题必须破解。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不难想象,有主狗在伤人后,有些狗主人为逃避责任也可能硬说是流浪狗。所以,流浪狗频频伤人之后,还是应该想办法强化对养狗者的硬约束,最大限度避免狗流浪成为公共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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