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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拔枪互射致儿死:因说脏话引发口角 斗殴升级拔枪互射(3)

2018-11-09 14:55:34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案发后,被害人小刘之妻祝某对老刘的行为表示谅解。

定性:故意伤害变更为故意杀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老刘与被害人小刘系父子关系。2017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老刘在其位于古蔺县的住宅内与小刘等人饮酒后,父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斗。

之后二人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间准备工具继续打斗,被害人小刘持火药枪朝老刘所在房间射击一枪,被告人老刘见状,从其居住的卧室内拿出火药枪朝被害人小刘射击一枪,击中小刘腹部,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小刘系被自制火药枪击伤腹部致右髂总动脉和下腔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老刘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抓捕,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刘因家庭琐事与其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明知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故意持枪对被害人小刘射击,放任后果发生,致小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老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四支,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数罪并罚;

关于老刘持火药枪向小刘射击,并致小刘死亡的定性,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关于作案经过及其明知持有的火药枪射程、杀伤力等供述,证人龙某、祝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老刘具有放任其行为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并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故意伤害罪部分的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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