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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原因公布 律师:涉事乘客、司机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3)

2018-11-02 16:17:31  澎湃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

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

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律师:司机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今日(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两人也被通报涉嫌触犯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记者,两人涉嫌罪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较重项。
刑法律师对此分析,虽然涉嫌犯罪的人已死亡,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用遗产追偿。
根据重庆公交车坠江的调查通报,事发公交上和司机互殴的乘客以及司机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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