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自行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内容为:“真诚向人民艺术家葛优先生致歉。葛优老师是喜剧界瑰宝,给当代人塑造了太多形象,让小编铭记于心。小编微博使用过葛优躺图片,给葛优老师造成困扰,在此诚挚的道歉。招来官司实非小编所愿,实属对葛优老师的个人崇拜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一发不可收拾。小编以后一定严格控制自己的情绪,将对葛优老师的崇拜之情放在心里不再炫耀。21世纪什么最贵?服务。艺龙将继续给消费者带来最舒适的服务和享受,借用葛优老师的一句经典台词:帝王般的享受,就是把脚当脸伺候着。Fighting,fighting!”,该致歉微博转发24次,评论197次,点赞58次。
法院认定艺龙网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葛优所诉较高。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
1.葛优为著名演员,公众对其关注度较高。
2.艺龙网为有一定规模的知名网站,其官微的使用行为提高了网络用户对其微博的关注度。
3.艺龙网微博的关注人数虽高,但从涉案微博的点赞、评论和转发数量看,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一般,影响范围有限。
4.艺龙网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并表达与葛优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
5.涉案微博对“葛优躺”剧照的使用,确实不同于直接使用葛优个人照片的情况,与传统商业直接使用名人肖像进行宣传的行为存在区别,一般不会使网络用户误认葛优为艺龙网产品进行了代言。
6.因涉案图片大部分为剧照,本案判决仅涉及葛优个人的肖像权,应为剧照权利人留有部分赔偿份额。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
艺龙网提出上诉,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优躺侵权案二审 “葛优躺”侵权案二审,北京海淀法院维持原判,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