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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归案17年 “嫌疑人”张玉玺候审17年

2018-07-07 14:43:1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2001年7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张胜利、张叶故意伤害案一并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胜利持木棍猛击张公社之父张超明的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叶持木棍将张公社头打伤后,开支医药费3800元。”

判决书显示,张超明妻子亦称是张胜利用木棍打了张超明的头部。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张超明妻子表示不记得了。她与家人认为,张超明死了无人抵命,“非常冤。”

真凶归案,但张玉玺案发回重审后至今21年,仍未开庭审理。张玉玺的辩护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徐昕律师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夏邑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审理并宣判。但张玉玺至今没有收到重审通知,案件从1997年10月发回重审至今已经21年,已经超过审理期限。

张胜利判决后2个月,即2001年9月11日,夏邑县公安局对张玉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张玉玺说,他没有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只是看守所给了一份释放证明,上面写着“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释放之前,监狱对张玉玺的看管松下来,允许他到院子里去。当时狱友调侃他说,“原来你是被冤枉的,”他也以为法律很快会还他清白之身。

张玉玺不愿意不明不白地被释放,不肯出来,工作人员给他做工作,“不服判决你也得出去再告呀,”并表示如果张玉玺外出打工需要证明,可以为其开证明材料。

徐昕律师认为,张玉玺涉嫌故意伤害案,真凶归案17年之后,夏邑法院仍不开庭,既未判决有罪,也未宣告无罪,“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挂’案件。”

“不想不清不白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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