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9月19日消息(记者周洪)9月19日上午,上海高院召开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陈亚娟、民二庭庭长潘云波分别对外介绍了上海法院近5年来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呈现“三多”趋势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金融(以下统称涉外商事)案件4785件,案件收结总体均衡,反映出上海涉外商事交易秩序较为稳定,市场规则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
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呈现“三多”特征: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案件逐年增多,2012年至2016年,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共计3138件,占比66%。当事人涉及美国、英国、日本、巴基斯坦、以色列、英属维尔京群岛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国家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及东欧地区,这与上海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密切呈正相关关系;二是新类型纠纷逐年增多,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服务种类日益多样,除传统的理财、法律服务外,其他如演出、居间、建筑设计、安保、海上护航等涉外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三是大标的案件增长明显,2016年上海法院涉外商事收案标的总金额为85.52亿元,五年来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案件560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在一起上海高院审理的巴伦世界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精文北区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案件标的额高达29亿元。
积极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面对纷繁复杂的商事纠纷,仅仅依靠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已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记者获悉,在国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称为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不急于到法院起诉,而是通过沟通、谈判、第三方斡旋、和解、调解、仲裁等诉讼之外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只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在中国,ADR更多地被学者们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3年11月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成立,该庭即结合审判实践和涉自贸区商事纠纷的特点,开始尝试ADR非诉纠纷解决模式,组织编写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争端解决指南》,引导市场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争端解决方法,并引入各类调解组织、为当事人提供灵活独立的调解程序,探索出了一套具有自贸区特色、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此同时,上海一中院也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多家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目前,上海一中院正根据“互联网+”的战略要求,通过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互联网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搭建互联互通、信息集成、资源融合的在线纠纷调解系统。
为了在上海全市层面推广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近年来,上海高院不断加快推进与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联动机制。比如,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上海分会签署《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建立起委托该会上海调解中心调节涉外商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与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签署《关于加强上海侨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商事审判和行政协调合作机制的座谈会纪要》,开拓了涉侨民商事纠纷委托侨办调解的新渠道;与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签署《加强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意见》,确立了定期沟通、诉调对接以及市台办协同法院做好涉台案件调处工作等新机制。
依法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多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尤其是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效力进行认真审理,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更好地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创新和国际化发展。
据统计,5年来,上海法院共审结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87件(不含执行):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2件,其中,确认协议有效14件,当事人撤回申请6件,确认协议无效2件,占比0.09%;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57件,其中,驳回当事人撤裁申请48件,当事人撤回申请 9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8件,均支持了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在今天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记者看到不少案件具有重大影响力。如上海一中院审理的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该案对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因素作了大胆探索,展现了中国法院支持国际仲裁的良好形象,体现了中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同时对今后涉自贸区的同类案件审理和中国仲裁制度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上海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始终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原则,依法审查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行使的原则以及尊重商事交易规则与惯例的原则,积极支持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如上海二中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对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仲裁中心等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拓展外国法查明机制,提升涉外法律适用水平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会产生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来裁判案件的情况。在此类案件中,能否准确查明、正确适用外国法,对于依法公正解决涉外争议、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重大。
2014年12月,为有效推进“外国法查明”机制的发展,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建立合作,利用其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教学科研优势,建立了委托查明外国法的工作机制。据统计,迄今已有10余起案件通过该机制进行外国法的查明,为涉外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持。如,静安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美国华盛顿州法律及时审结了一起台湾当事人与外资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杨浦法院委托查明并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结了一起股权纠纷,均收到良好效果。
在今天的十大典型案例中,记者看到了浦东法院审理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瑞士的法律、判例,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外国法查明,经审理后认为瑞士公司基于双方约定取得单方选择权,其选择瑞士楚格州法院处理双方争议与法不悖,中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厦门公司的起诉,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