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受贿不满1000元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于行贿受贿涉及到的药企、医务人员、相关科室及医院的处罚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涉事个人的处理办法,《规定》明确,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交代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其所在科室或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也将做出相应处理。管理人员将面临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将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对于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上述基础上还将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
《规定》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同样严厉。其中明确,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原标题:上海发布医药反腐24条:医生受贿满五千即被解聘、吊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