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审理发现,用人企业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个月里,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时至4.5小时的加班时间,它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最高加班时限。不论是否“自愿”,加班就是加班,违法就是违法。
保护劳动者,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自1995年以来,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实行了22年。但是,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多项劳动者权益,却依然被不少企业视若无睹,肆意践踏。这其中,既有私企劳动关系难以监督的原因,也有某些企业总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责任的原因。因此,只有反复重申劳动法的权威,拒绝“自愿加班”的说辞,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悲剧不再重演。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