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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与调整抚养费无关 法院:别让孩子背负双方间的怨恨

2017-09-09 13:46:4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姜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先生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也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王先生现在的负担能力和芮芮的实际需要,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先生的反诉请求,法院对其失业无收入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故对于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也未予支持。至于王先生要求保障其探视权的反诉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先生可另诉解决。

法官强调,探望权与抚养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认为探望权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另诉解决,但以此为由作为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法院是不予采信的。

建议:可对抚养费监管公证

法院建议,在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进行明确约定,将会有效地降低离婚后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保障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不直接抚养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监管公证。“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院提醒起诉前,原告方应切实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状况、了解孩子的实际花销情况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并收集相关证据。抚养费数额是综合多种因素考虑的,不是单一的标准。如果短期内频繁诉讼,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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