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目前慕课教学模式的出现使得这一平衡出现危机:首先,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在网络上,已经不再是少量的“复制”,而是大规模的“信息网络传播”;其次,慕课学员数量巨大,已经不是传统课堂有限人员规模可比。在此背景下,机械地适用传统的《著作权法》第22条的关于课堂教学的条款进行侵权抗辩,难免力不从心。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相对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已在原有的12种具体情形后又加了兜底条款,即第十三项的“其他情形”,从而为判断慕课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留下了空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慕课中使用他人作品可以被认可为“合理使用”,慕课的制作者仍需注意对他人作品的利用程度不能违反版权侵权判定的“三步检验法”,具体体现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