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这场生死之争中,还有一方当事人也很重要,那就是医生。事实上,医生比患者本人和家属更了解病情,从技术层面讲,他们似乎也更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手术。其实,在北京孕妇死亡案之后,就有人提出,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应有权不经过家属同意实施手术。但是时隔这么多年,医疗管理机构条例也正在修改之中,却并没有要修改这一条的意思。原因大概有两点:一是医生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让医生承担这种责任无疑压力巨大。二是生命是一个伦理命题,而不是简单的技术命题,如果家属无权决定患者的生死,那么,医生也同样面临着合理性的拷问。
在手术决定权问题上,我们当前的法律制度要求医生建议、患者同意、家属签字,这无疑划清了守护生命的各方责任。这种划分,虽然不是最好的,但应该说是最不坏的。
最后要说的是,战胜病魔、守护生命,需要医生、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相互信任、共同努力,如果彼此猜忌、各怀目的,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依然会让人觉得漏洞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