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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筹资将按非法融资查处

2017-09-07 03:21:4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8月3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指出国内外部分机构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一场全面整治ICO的专项行动启动。

关闭代币融资交易平台

9月4日,“一行三会”及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ICO定性。

《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依据《公告》,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自9月4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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