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尽管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依法登记为公司法人,但从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他学校只是法人属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同时,为保护这些学校师生的切身权益,《通知》明确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对学校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证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工商总局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均表示,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是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部署。下一步,工商总局和教育部将密切配合,积极指导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