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三部门:严禁借党建名义公款旅游、组织会餐

2017-09-04 18:17:3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四、关于机关基层党组织如何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党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因此,财政资金和党费都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来源。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按要求编制计划,列明经费列支渠道,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其中,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控制在财务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内;党费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党费使用有关规定列支。

  五、关于《办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二是严格规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明确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直接支出,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安排集体出行。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是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六、关于《办法》如何具体实施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和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三部门将积极做好《办法》的解释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将加强对各单位机关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合理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做好党建活动计划备案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