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存严重安全隐患房东担责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过道在事发时,未安装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林某作为房屋的建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导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汪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过道安全,汪某未尽到提醒义务与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
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发之处无护栏仍往楼下倒水,根据经验应做好谨慎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方法,事故发生说明游某自身并未注意上述风险,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某、梁某与游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醒,市民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确保屋内基本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防止发生意外。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