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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家互联网法院搅动一池春水

2017-08-15 06:54:0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向严肃的司法部门,这次成了新的“网红”。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等在内的一系列方案。这意味着中国乃至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将落户杭州。

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新诞生的互联网法院都显得很前卫:将涉及互联网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专门审理、研判涉网案件,推进互联网治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以互联网手段帮助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等手段开庭审判,大大节约成本,促进司法在线化、网络化改革。

事实上,互联网法院也并非横空出世。而这样一个“新物种”的出现,又将在司法审判和法律产业方面,如何搅动一湖春水?

铁路法院转型

杭州互联网法院并不是横空出世的新事物,相反,它的诞生也是司法改革和网络法治进程不断尝试和演进的结果。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杭州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三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其中西湖区法院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和电子督促案件,滨江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余杭区法院审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杭州市中院则审理前述纠纷的上诉案件。

截至今年4月,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已处理涉网购、网络支付等纠纷近2万件。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浙江全省已有15家法院加入网上法庭平台。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已经实现了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网络化,让足不出户解决网上纠纷成为可能。

此外,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建设基础的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近年来也在不断自我变革。基于物理链接与位移的铁路法院的转型,也为基于数据链接与信息的互联网法院的启幕,奏响了序曲。

今年4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的5类涉网案件。今年5月1日至6月20日,该法院共收到涉网案件申请1896件,正式立案1446件。

目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网上诉讼平台已经设有在线法院、案件查询、调解服务、律师服务、智慧庭审、相似案件等栏目,并简要介绍了业务流程等信息。其网站信息显示,该平台目前主要受理的案例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诉讼、电子商务小额贷款诉讼、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交通责任纠纷。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长期与杭州的法院系统打交道,据他介绍,将铁路法院改造成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是中央司法改革的既定目标。近年来杭州铁路法院也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转型尝试,从2016年开始就开展涉及知识产权、互联网案件和部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和审判的转型试点。

方超强说,大概从去年上半年开始,杭州铁路法院就已经开始跨区承担杭州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比如承接原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部分杭州郊县的知识产权案件。“杭州铁路法院目前拥有一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能力突出的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此次新设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跟之前的电子商务法庭有本质不同:除电子商务纠纷外,互联网法院还受理互联网侵权、互联网商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内容传播,甚至刑事案件等,范围更大。而且互联网法院的模式也是可以推广的,很有可能会在其他城市法院复制。

管辖权有争议

不过,新生事物在获得掌声的同时,必然也会有争议相伴而生。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设立之后,有网友就表达了类似的疑惑:在杭州成立的互联网法院,有权限管辖、审理原告或被告在其他地方的案件吗?

朱巍表示,对于一个新的法院,肯定会有管辖权异议,如果他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同样也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既然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只出来一个新法院,那是否适用是否允许,只能看法院如何决定了,看法官如何审理,都是需要通过个案来分析的。”

对此,长期关注电子商务的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也认为,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总原则是不能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因此,该法院并非对全国的涉网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据他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将原本属于余杭区、滨江区和西湖区三个基层法院的管辖集中归属管辖,即原来这三个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目前互联网法院也将不具有管辖权。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涉网案件集中管辖,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大的方便。以电商平台为例,一旦产生纠纷,无论对电商企业还是消费者,跨地域远距离的诉讼经常是“劳民伤财”。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丹君律师以淘宝平台为例分析称,按照淘宝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异地的淘宝用户如果与淘宝网店发生纠纷,要想维权必须到对方的所在地法院发起诉讼,其过程非常不方便。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其维权不必再千里迢迢奔赴杭州,所有程序在网上完成即可。因此对于异地淘宝用户来说,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无论是便利性和专业性都是有利的。”吴丹君分析说,有了这些优势,想必双方当事人也无需再提管辖权异议。

方超强也认为,此类涉网案件往往技术性强,与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深度关联,纠纷性质存在争议,而且没有在先判例,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比较模糊,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于案件理解的不同,都极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

“通过专门管辖的方式,确保裁判法官的业务水平,确保‘同案同判’,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方超强说。

电子证据和数字存证的新机会

对于互联网法院,有人看到了争议,有人则看到了机会。

“这次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比如在线开庭存证、原被告在线化识别等均对互联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线证据的实时调取也将成为日后审判实践的日常,这对于电子数据存证市场会是极大的一个促进契机。”麻策说。

随着人们产生纠纷、矛盾,甚至违法的信息载体介质发生变化,国内的电子证据和相应的数字存证行业应运而生。市场机构预测,2018年国内数字存证行业市场可达300亿元。

不过,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比较困难。吴丹君表示,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鉴别手段少这三大问题。

电子数据容易被编辑、被删除的情况,则进一步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导致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市场一直不愠不火。

方超强对此深有体会:有一位当事人的软件被某公司盗版使用,作为代理律师的方超强和法官一起到被告公司去做证据保全时,告诉对方怀疑他们的服务器上可能有盗版软件的数据,对方的技术人员趁双方会面沟通的机会,远程登录数据库后台,把里面的关键数据信息删掉。

“这种事情遇到过很多次,挺无奈的。很多法官觉得把人控制在身边就可以避免销毁数据,只要法官懂得数据的一些基本信息特征就可以知道其实不是这样的。”他感慨道。

对于法律界人士对电子数据的抱怨,专门从事电子数据保全和司法鉴定服务的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毛立明深有感触。他表示,电子数据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征导致作为司法证据时,有的可能被破坏、被污染、被修改,从而影响到对事实的判断。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业内主要采取的办法是由第三方专业人员判定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或通过技术手段固定权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争议。“我们非常期待有互联网法院这样专业的机构,能理解电子证据的特性,有专业的司法判定经验,能够把电子证据的作用充分诠释。”毛立明说。

不过,目前这个行业尚处于孕育期。毛立明也说,当前电子数据保全行业“用四个字来说就是良莠不齐”:一些业内的创业公司通过低价甚至免费手段追求市场占有率,但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技术积淀还存在一定瑕疵,而且没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很大程度上靠融资“输血”,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会给当事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可能你轻信了这个公司的保全能力,但相关文件如果没有了,就会导致你手里的原件丧失了相应的证明力,有这种可能。”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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