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乐平冤案四名被告人获国家赔偿 每人获赔227余万

2017-08-05 14:32:2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江西乐平冤案四被告人获国家赔偿 每人获赔227万余元)

相关链接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一案,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4人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西高院(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无罪。

乐平冤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最高金额达2032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