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昨晚接受了《新闻纵横》值班编辑的采访。何兵认为,此案入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当事人的“非遗传承人”身份,和年岁已高的事实,应当在量刑上有所减轻。
何兵:就这个案子来说,(查获)的烟花爆竹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标准,所以定罪应该没有问题。非遗传承人的特殊性在本案中,只是一个量刑的因素,而不是一个定性的因素,因为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的《刑法》规定,75岁以上犯罪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本案中,他的年纪是79岁,已经远远高过75岁,第二个是主观上的恶性其实不重,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应该处以缓刑就可以了。
然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原秘书长李霄林律师持不同意见,他表示,鉴于当事人制造烟花的行为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根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李霄林:一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它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杨先生的行为被宣布为非遗文化项目,所以他的运作是有正面意义的,而不是危害社会的。我们不能够说拿气枪打气球,只要有枪,就是犯罪;制造了烟火,有了炸药就是犯罪,我们要看他制作这些东西到底是为了什么。我认为他根本就没有主观恶性,所以在这种行为上,是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是,他这个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那你首先应该和宣布他为非遗传承人的这个机构去协商,协商出结果来,然后通知他,比方说,你这个活动,因为它涉及到烟火,可能有危害性。你不能这边鼓励他做,这边要抓他的犯罪,结果让一个普通老百姓承担了对他最不利的后果。
编辑查找资料发现,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2008年5月,该项目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县政府立即召开协调会,认为其行为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无独有偶,猴戏艺人鲍凤山的遭遇也印证非遗与法律的摩擦不止一起。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案件引起关注的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的“非遗传承人”身份。我国在2011年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专业人士指出,相似的多起案件恰恰暴露了“非遗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还有待完善。如何更好地保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传统民俗活动,需要相应法律的清晰尺度,有了清晰的尺度,法律才会更加有力量,也会有恰当的温度。但在法律真空被填补之前,如假包换的省级“非遗”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件发生碰撞的时候,受伤的决不应该是艺术的传承者。
(原标题:79岁非遗传承人造表演烟花获刑四年半 传承绝活竟成制造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