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接受上诉到最后判决,耗时近一年时间,他们应该更多层次地了解了案情,更全分析了案件的发生原因,更细剖析了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更多考虑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内涵。从现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人接受并赞赏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这还差不多”“还算正常吧!”、“这样的判决符合点民心”、“可以接受”等等。虽然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草率判决,差点造成对法律公正和法律威严的伤害,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既是对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的及时纠正,也是体现法律威严不容泻渎的正义之举!于欢案的最终判决,还是法律的胜利!
同样,于欢案也是舆论的成功!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不会有那么多人关心于欢案件的进展,也不会有那么多领导关心于欢案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欢案的再审作出指导性意见。特别是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 舆论一浪高过一浪的发酵,体现了新时期社会大众普遍追求惩恶扬善,追求弘扬正气,追求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待的迫切愿望。
从于欢案发生后各类媒体对当时现场情况的描述来看,很多人提出了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对于欢判处刑罚。也许发表这些言论的人只是从表象上看到了弱者值得同情的地方,但却没有从深层次去剖析案件发生的实际后果,有些属于一时冲动的描述。如果于欢真的是正当防卫,那应该捅伤一人后即行停止伤害行为,因为后果已经发生,可为何要一而再,再二三地捅下去,因为五个伤者在对其母苏银霞的伤害行为和程度也不一样,也许死者对苏银霞的伤害不是最残忍,为何会要同样遭到报复性伤害?以恶治恶的行为,中国社会不会容忍,中国的法律同样不会允许!故而,是舆论推进了再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慎重慎重再慎重,确保了案件的最终审判能够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和时代的考验。
于欢案如此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胜利,又体现了舆论的成功,这是一起法律和舆论结合得相对完美的案例,可以说舆论不可以绑架司法,但司法不可以不考虑民情。但衷心希望让司法审判更加独立,保护大众权益更加广泛,不要再让舆论渗进法律的威严里去,那样,容易会让法律变味!中国司法定能不负江山不负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