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叶隐瞒病情,使小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同房,违反了《婚姻法》的自愿原则。此外,艾滋病属于传染病,且难以治愈,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小新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婚姻自始无效。
婚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小叶外,本案中,婚检医院的做法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张庆宇说,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婚检时医院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应告知夫妻双方,并在婚检报告中写明,而不能把检查结果说成“一切正常”。
婚检的委托方为结婚双方,婚检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医院只告诉其中一方,对另一方谎报、隐瞒,未实现婚检的预防目的,并且侵害了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隐私权不应威胁他人生命健康
本案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引起了热议,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患者隐私权和家属生命健康权的冲突上。张庆宇认为,当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
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当数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应按照权利的重要性来决定应当优先保护的权利。
保护隐私不代表可以欺骗利害关系人。与艾滋病患者长期无防护同房必然感染艾滋病,目前,艾滋病虽然无法根治,但可以通过药物来控制病情。告诉配偶所产生的危害显然远小于欺瞒当事人。对于即将共同生活的配偶来说,艾滋病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此类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并且会导致死亡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披露。
在我国,政府每年都会对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投入巨大的财政预算,目的就是稳定艾滋病人的健康状况,限制疾病传播。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踪艾滋病患者的病情,在患者登记结婚时,更应该告知其身边的亲属,防止疾病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