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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假招生骗22人:借用大学办公室在校区办登记(2)

2017-06-07 10:27:11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林某提出的诉辩理由,经查,作案过程中,对招生工作的具体事项张某均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与林某频繁联络、商议,林某与校方商谈合作招生项目未成,在获悉校方发布澄清声明后,仍授意张某继续招生。张某雇佣人员招生,收取学费不仅符合林某授意,而且,林某亦供认明知收费并未制止,默许张某继续实施诈骗。客观上林某租用场所提供给张某招生诈骗使用,与张某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此外,林某在原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参与诈骗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因此,原判认定林某参与诈骗起数、数额无误,其起重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其诉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招考入学季须谨防诈骗

每年一到高校招录阶段,形形色色的诈骗信息就会在社会上散播,一些不明真相、贪图便宜的考生及家长往往会被骗子用包装好的所谓“后门”信息迷惑,进而上当受骗损失钱财。对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家长,院校的自主招生计划和定向招生计划都是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学校和计划,国家不予认可。高校招收录取在教育部统一的录取网络系统上进行,教育部指定省级招生机构及各高等学校实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游离于正常工作体制之外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所谓“内部指标”都是骗局。因此,考生及家长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被诈骗分子引入歧途,落入陷阱。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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