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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刻假章转包工程 公司承担巨额工程款(2)

2017-06-07 08:09:16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马强律师代理原告跃通公司提出以下观点: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蒙新公司是发包人,中十冶是承包人(同时也是被挂靠人),王理阳是实际承包人(同时也是挂靠人),潘小林及原告跃通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关于本案中的印章虽然是张光艺私刻,但张光艺为中十冶温州分公司员工,其身份是真实的,对于其使用的真实的还是私刻的公司,是其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跃通公司无法了解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故中十冶集团公司、蒙新煤炭公司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顺和、刘拴东、樊宁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由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跃通公司上诉后由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审理,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最终采纳了原告跃通公司代理人李平律师、马强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怀远县跃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49,905.99元及该欠付工程款从201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蒙新煤炭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跃通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中十冶公司因管理不当承担了巨额损失,但其损失可以通过起诉蒙新煤炭得到补偿。李平律师指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除了管好公司的印章之外,还应管好自己的员工。本案中的中十冶公司败诉就是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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