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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醉驾免刑标准放宽 不代表你可多喝点儿(3)

2017-05-25 08:07:40    杭州网  参与评论()人

就浙江而言,2014年,浙江全省交警查处醉驾2万余起;2015年查处醉驾2.1万起;2016年查处醉驾2.3万起。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秀珍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如果一味遵照之前的标准处罚,未免过于严苛,醉驾者不仅失去自由,即便出狱也丢了工作,不易被社会接纳,反而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客观上已经取得一个较好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将定罪标准在法律框架内作出相应调整,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可以避免出现打击面过大的情况。”

事实上,浙江省这几年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每年在增加,但因交通肇事死亡特别是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人数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是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取得的重要成果体现。

由于严格执法,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适时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立法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放宽处罚标准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定罪过滥,并不违反立法本意。当一个观念因为大量判例而已经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不会因为放宽处罚标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回升。”何秀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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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法规的变化

我国对于醉驾者的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全文共7条,其中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规定。

而最高法近日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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