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本案中,圣维尔公司饲养的大型犬将罗希荣咬伤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要件,圣维尔公司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将犬只拴在院内不是圣维尔公司免除责任事由。
对于罗希荣,其明知圣维尔公司处饲养着大型犬,在进入圣维尔公司院内时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一定过失,故法院判决减轻了圣维尔公司的责任。
关于罗希荣的哪些损失可以认定为此次动物侵权行为的损失,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问题。
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理论认为,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指法官要依照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罗希荣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是一般的身体健康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及营养费。
来源:《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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