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何保密?
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只是在网签环节录入网签系统。有关身份信息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基本的身份信息,大部分信息与合同内容相同,由合同当事人在填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生成,由北京市住建委统一保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获得的有关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通知》对现行的购房资金支付方式有何影响?
没有影响,方式不变。按照现有的规定,办理购房款支付,由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五、房地产市场有可能存在怎样的可疑交易?
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身份与其交易的房产价值存在明显不相符等。
六、可疑交易的报告途径是什么?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是北京地区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可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营业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