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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黑飞”坠机死亡 法院终审判决:飞机公司负全责(3)

2017-04-20 09:08:30    北晚新视觉网  参与评论()人

赵新宇家属的代理人张起淮律师表示,事发后,家人曾到现场进行过调查。厂区的门卫表示,当天飞机起飞前杰森发现油料不足,他便给飞机加了93号汽油,随后杰森与赵新宇登机起飞。飞机刚刚越过工厂围墙,便撞到电线杆坠毁,但当时天气很好,并没有不利于飞行的气候条件。

“飞机怎么能加普通汽油?飞起来之后动力不足,该飞200米高,最后才飞起来20米。”赵新宇父亲表示,飞机是因为失速而坠毁,目击者称,当时飞机升空的高度明显不够。

虽然事发瞬间的情境已经无法还原,但陈伟称,以他的驾驶经验,这起事故一定是人为操作失误所致。

陈伟已年近六旬,他曾因驾驶一架小型飞机降落在一处加油站,并要求工作人员给飞机加油,而被媒体称为“黑飞狂人”。他称自己有20多年的飞机驾驶经验,公司的飞机生产后,最危险的的试飞环节也都是由他来进行。

在法庭上,陈伟丝毫不避讳涉事飞行的“黑飞”性质,“大家都是这样飞的”。

陈伟声称,其经营的公司有记录的飞机起降超过一万架次,涉事飞机的起降次数也达到了200架次,安全性能是可以保证的。

而事实上,本案所涉的两家公司从未取得国家的飞机制造、飞行许可。陈伟称,全国目前仅有几家公司获得了许可,自己的公司仍在申请许可的过程中。这就意味着,陈伟所称的起降万余架次全部都是“黑飞”行为。

终审

高危行业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经开庭审理,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三中院认为,本案系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损害,依法应适用无过错原则。鉴于航空器本身和飞行行为的固有危险性,即使赵新宇存在过错,但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所造成,因此依法不具备免责事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胡新华法官表示,本案是全市首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它区别于航空器的运输责任纠纷,也就是区别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空难”所导致的纠纷。

虽然在本案中,赵新宇作为具有资质的飞行员,应当了解飞行所需的许可,在没有任何审批许可的前提下登上飞机,赵新宇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本案中飞机的坠毁是因失速造成,被害人过错与飞机坠毁没有因果关系。作为高度危险行业,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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