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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康书记示范,这样协议离婚才有效力(2)

2017-04-17 09:03:43    政知道  参与评论()人

△沙瑞金书记的建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按照这个规定,是夫妻双方必须要到民政局办理。另外,民政部2015年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所以,生活中很少有民政部门上门办理这类情况。

虽然这点不合常理,但达康书记和妻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拿到了离婚证书。前面说了,离婚协议是领离婚证后才生效的,那两人的离婚是有效的,并不是大家说的假离婚。

达康书记示范,这样协议离婚才有效力

△从签字到拿证(图来源见水印)

还有一个细节,李达康签字的时候,可以看到协议书处是有公章的。这也是有说法的,比如从去年7月1日起,北京就要求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避免当事人在办理买房、卖房等事项时,因协议书难辨真伪而来回奔波的麻烦。

额外环节

对李达康书记来说,协议离婚完,他还有一件事得办。

一般人理解,离婚是两个人的私事,如果感情破裂,没办法再共同生活,那双方协商好就离了吧,然后一别两欢各生欢喜,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他们还需要增加关键的一个环节——向组织报告。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查询了一下,其实领导干部婚变需向组织报告由来已久。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汇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领导干部易发生以权谋私”的六项个人生活领域事宜,其中包括“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要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其中第一条即“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到了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提到,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那么领导干部如果出现婚变要向谁汇报呢?

按照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人民的名义》里有位高级干部离婚不但没向组织汇报,还跟前妻继续假扮夫妻,跟白百何夫妇很像。到底是哪位干部,继续看剧就知道了。

校对 | 项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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