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可引起幻觉、鼻出血、恶心、呕吐和血液循环问题,出现皮疹、焦虑、偏执狂,瞳孔散大,甚至死亡。
天网恢恢 终食恶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
杨某某、张某某提起犯意,组织指挥毒品的制造、运输、走私、贩卖活动,冯某购买原材料,下达生产指令,向客户发货、收款。鲍某某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鲍某某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首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冯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武汉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 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冯某、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毒品犯罪祸国殃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走私、制造、运输、贩卖任何类型的毒品,包括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所有涉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无处循形。